高雄區高中高職免試入學作業要點
高雄市政府101年5月9日高市府教高字第10133096000號函
壹、依據
一、行政院100年9月20日院臺教字第100103358號函核定「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實施計畫-高中高職及五專免試入學實施方案」。
二、教育部101年4月23日臺中(一)字第1010064552號函修正發布「高中高職免試入學作業要點訂定及報備查原則」。
貳、目的
一、發展學生多元智能,紓緩學生升學考試壓力。
二、強化學校辦學特色,增進學生適性學習發展。
三、關照不同地區學生,縮短城鄉教育資源落差。
参、實施範圍
高雄區(以下簡稱本區)公私立高中、高職及其附設進修學校。
肆、招生對象及資格
一、本區公私立國民中學(含高中附設國中部、完全中學國中部、國中附設補習學校)、經專案核准之鄰近縣市國中及海外設立之臺灣學校(含大陸台商子女學校)國中部設籍高雄市畢業學生或符合「資賦優異學生降低入學年齡縮短修業年限及升學辦法」規定之學生。
二、報名高中高職附設進修學校之非應屆畢業生得不受設籍高雄市之限制。
三、完全中學三年級(中三)學生於畢業前在該校就讀滿一學年以上者,始可申請直升該校高中部。
伍、組織與任務
本區為辦理高中高職免試入學,應成立以下組織:
一、高雄區高中高職入學推動工作小組--免試入學與就學區規劃組,其成員包含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代表、專家學者、本區公私立高中高職學校代表、國中學校代表、家長團體代表、教師團體代表及校長團體代表,負責規劃相關免試入學事宜。
二、高雄區高中高職免試入學招生委員會(以下簡稱免試入學委員會),其成員為各公立高中高職學校校長、教務主任、進修學校校務主任、私立高中高職學校校長、國中學校代表、教師團體代表、家長團體代表,負責訂定組織分工、作業內容及辦理入學招生作業有關事宜。
三、各高中高職招生委員會,負責辦理各校招生事宜。
陸、免試入學比率
一、本區自103學年度起免試入學(含直升入學)比例以核定招生名額75%以上為原則。
二、高雄高中、高雄女中以核定招生名額20%以上,其餘公立高中以核定招生名額65%以上、公立高職以核定招生名額75%以上,私立高中高職及進修學校以核定招生名額85%以上為原則,依教育部政策適時調整比率。
三、市立完全中學直升入學以中四(高一新生)核定招生名額30%為限,私立完全中學直升入學以中四(高一新生)核定招生名額50%為限。
柒、入學方式
一、各招生之高中高職不訂定入學門檻或條件。
二、免試入學委員會依各國中就讀各公立高中高職人數比率高低順序指定數所高中高職為國中指定對應學校。
三、國中依該校學生就讀公立高中高職人數比率最高之若干所高中高職,除前款指定之對應學校外,經校務會議決議得增加選定數所高中高職為自選對應學校。
四、國中依各該校應屆國三學生總人數經校務會議通過後,訂定分配至各對應高中高職之比例及人數。
五、各公立高中高職依各國中訂定分配至各對應高中高職之比例及人數,分配提供對應國中入學名額,並得提供全區非對應國中入學名額。
六、學生得依個別需求選擇報名對應高中高職或非對應高中高職入學。
捌、作業流程
一、免試入學分兩階段辦理,第一階段於特色招生前辦理,第一階段未額滿的高中高職名額於特色招生後辦理第二階段免試入學。
二、報名方式:
(一)由免試入學委員會採全區聯合方式辦理:
1.第一階段每位學生得就本區內高中高職至多選擇報名3所學校;第二階段招生作業時,每位學生得就本區內尚有缺額之高中高職至多選擇報名3所學校。
2.各階段同一所高職內得就招生科別填寫多科志願。
(二)各國中應提供學生必要之協助,受理學生報名後向免試入學委員會辦理集體報名,學生可於報名期間至本區免試入學網路平台參閱各項招生訊息。
三、直升入學作業流程另訂之。
玖、錄取方式及比序項目
一、當各高中高職學校報名人數未超過招生名額時,全額錄取,但以錄取1所學校為限。
二、當各高中高職學校報名人數超過招生名額時,依「超額比序項目積分對照表」(附件1)分階段比序。其第一階段比序項目為志願序級分、多元發展項目級分及國中會考成績級分全數採計,依學生之總積分進行比序。
第一階段比序後如仍同分,則依多元發展項目、志願序、國中會考成績依序進行第二階段比序。
三、各高中高職得就學校發展及群科特色經學校招生委員會決議排定第二階段多元發展項目之比序順序。
四、第二階段比序項目國中會考比序順序分別依序為總級分、國文、數學、英語、社會、自然科目。
五、各高中高職招收學生如總分相同並經同分比序順序後仍同分時,非不得已採電腦隨機抽籤決定分發序。
拾、核定與實施
本要點經高雄市政府教育審議委員會通過,送教育部備查,自103學年度起入學高級中等學校學生適用之。
(附件1)甲案
高雄區超額比序項目積分對照表
項目 配分 | 項目 | 積分換算 | 採計 上限 | 備註 | ||
志願序級分 (30分) | 第1志願序 (30分) | 第2志願序 (20分) | 第3志願序 (10分) | 上限 30分 | 學生參考國中學生生涯輔導紀錄手冊之生涯發展規劃書,選填志願。 | |
多元發展項目級分 (40分) | 競賽 表現 | 國際性競賽前八名者或全國性競賽前三名者 (9分) | 全國性競賽第四名至第八名者或區域性(縣市性)競賽前三名者(6分) | 區域性(縣市性)競賽第四名至第八名者 (3分) | 上限 20分 | 1.各項比賽應由教育部(局、處)主辦。 2.由民間團體承辦者,應註明教育部(局、處)核准(備)文號,否則不予採計。 3.同一年度同一性質或同一項目之競賽僅採計一次之計分。 |
幹部 任期 | 任滿1學期計2分 | 上限 10分 | 1.經國中認定服務班級及認定服務表現績優提出證明者。 2.本項採計擔任幹部次數。 | |||
獎勵 紀錄 | 大功 (5分) | 小功 (2分) | 嘉獎 (0.3分) | 上限 10分 | 功過相抵後計算。 | |
均衡 學習 | 1.本項基本條件為國中健體、藝文或綜合領域五學期平均成績達60分以上者。 2.符合基本條件單領域五學期平均成績達60分以上者,計3分。 3.符合基本條件2領域五學期平均成績達60分以上者,計6分。 4.符合基本條件3領域五學期平均成績達60分以上者,計10分。 | 上限 10分 | 本項以健體、藝文或綜合三領域之五學期平均成績達60分以上者換算。 | |||
體適能 | 1.單項銅牌以上每學年3分。 2.獲得體適能參與獎章每學年另外加計6分。 | 上限 20分 | 依教育部體適能優異學生獎勵要點辦理。 | |||
檢定、 證照 | 1.單項上限10分。 2.由各校經招生委員會決定採計項目及計分方式。 | 上限 20分 | 1.各項檢定得由各招生學校依學校發展需求訂定之 2.各項證照考試應由政府機關主辦;由民間團體承辦者,應註明政府機關核准(備)文號,否則不予採計。 | |||
具志工(志願)服務經歷 | 每學期服務滿6小時以上2分 | 上限 10分 | 本項應由政府機關(不含學校單位)或依人民團體法登記立案且未解散者提供服務經歷認定文件,否則不予採計。 | |||
國中會考成績 級分(30分) | 精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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